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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东莞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3-21 10:40:44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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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为新区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性机遇。凭借大湾区几何中心的区位优势,滨海湾新区应运而生、横空出世,于2017年10月正式挂牌成立,并于2019年2月被《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列入大湾区特色合作平台。当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十分支持新区建设发展,将新区列入省重大发展平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大湾区大学在新区威远岛布局,协调推动沙角电厂搬迁等重大问题,为新区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东莞市委、市政府将滨海湾新区与中心城区、松山湖并列为“三位一体”都市核心区,提出将新区打造成为面向全球的高水平对外开放高地、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发展的“湾区样本”、代表东莞“未来城市”形象的标杆片区。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充分运用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吸引更多港澳青少年来内地学习、就业、生活,促进粤港澳青少年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支持香港与东莞合作开发滨海湾新区,集聚高端制造业总部、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基地。从上位规划来看,吸引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是新区作为粤港澳特色合作平台的重要使命。出台《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东莞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助于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学习、工作、创业,增强港澳青年凝聚力归属感,助推新区打造莞港特色合作平台。

  (二)预期效果和影响

  通过实施《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东莞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在新区学习、工作、创业,增强港澳青年凝聚力归属感,助推新区打造莞港特色合作平台。


  二、起草思路

  根据《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东莞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一是明确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港澳人才各项奖励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奖励标准;二是明确了具体的申报主体、申报和审批流程;三是明确了监督和检查职责。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扶持

  第一项启动资助

  (一)申请条件

  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资助:

  1.企业经营奖励。在新区注册登记满6个月,发生实际经营(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且主营业务属于新区数字经济、生物健康、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通过新区评审。

  2.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参加国家、省或市级相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三等次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且核心团队以获奖项目在新区注册成立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并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的,按获得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要求参与的比赛须是近两年举办的,以参赛通知的比赛时间为准。

  3.资助计划配套奖励。获得以下资助计划之一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且已经在新区注册成立企业并处于正常经营的(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按照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申请资助须是近两年发布的,以通知发布的资助时间为准。资助计划包括: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等资助。

  (二)申报材料及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共同材料

其它材料

奖励标准

1.企业经营奖励

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创业启动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

1.项目评审申请结果复印件。

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2.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参赛团队成员报名表复印件。

2.获得赛事等次奖励的凭证复印件。

3.奖励资金入账凭证。

按其实际获得奖励金额比例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资助计划配比奖励

1.获得资助凭证复印件。

2.获得资助项目团队名单复印件。

3.奖励资金入账凭证。

按其实际获得资助金额比例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备注: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项租金补贴

  (一)申请条件: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在新区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在新区签订租赁合同,通过新区评审,可申请租金补贴。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租金补贴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财务报表。4.港澳人才创业企业申报项目评审结果复印件。5.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6.用于支付租金的转账凭证。

  (三)补贴标准:按租金标准不高于新区市场租金水平,享受实际租赁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时长为3年。按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80%,第2年60%,第3年40%。《暂行办法》发布前已享受新区场地租金补贴优惠的企业,或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且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不可享受补贴。

  第三项 培训补贴

  (一)申请条件: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参加以下机构举办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产生费用支出,并通过新区管委会审批的:1.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2.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3.由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培训补贴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财务报表。4.举办培训通知复印件。5.企业报名回执复印件。6.用于支付培训支出的转账凭证。

  (三)补贴标准:按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培训补贴不超过10万元,且不可与新区其他培训补贴叠加享受。

  第四项 成长奖励

  (一)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累计获得机构(基金)投资人民币达2000万元以上;2.港澳人才创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成长奖励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财务报表。4.机构(基金)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5.投资款入账凭证。

  (三)奖励标准:给予港澳人才创业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五项 重点项目奖励

  (一)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获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2.入选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东莞市战略科学家团队以及其他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

  (二)申报材料及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共同材料

其它材料

奖励标准

获评科技创新奖项

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重点项目奖励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

1.获评省级以上的奖励复印件。

2.获得相应奖项资助入账凭证。

获评国家级的奖励按照1:1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资助;获评省级奖励按照1:0.8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配套资助。

入选创新团队

1.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团队凭证复印件。

2.获得相应奖项资助入账凭证。

入选国家级创新团推按资助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资助;入选省级创新团推按资助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配套资助;入选市级创新团推按资助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六项 贷款贴息

  (一)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成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前,未吸纳港澳人才就业的;2.成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后,且在贷款年度内吸纳港澳人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港澳人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不含其创业团队中的港澳人才)。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贷款贴息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财务报表。4.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复印件。5.贷款资金入账凭证。

  吸纳港澳人才就业的企业,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供:1.港澳人才劳动合同复印件。2.港澳人才参保凭证复印件。

  (三)补贴标准:1.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每家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贴息时长不超过2年。2.吸纳港澳人才就业的企业,按15万元/人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每家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贷款贴息时长不超过2年。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实际贷款利息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还款记录为准。

  第七项 融资担保补贴

  (一)申请条件:港澳人才创业企业通过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融资担保补贴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财务报表。4.金融机构与企业融资贷款协议的复印件。5.融资担保机构与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提供担保协议复印件。6.贷款资金入账凭证。7.担保费用实际支付凭证。

  (三)补贴标准:按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担保费5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补贴时长不超过2年。

  第八项 上市奖励

  (一)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新区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已通过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后获得在中国青创板上板。2.在境内资本市场(仅限于我国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市场)或在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仅限于H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资料经法定机构(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受理。3.在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成功挂牌。

  (二)申报材料及奖励标准

奖励类型

共同材料

其它材料

奖励标准

中国青创板上板

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上市奖励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

1.上板证书复印件。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1.在境内资本市场(仅限于我国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市场)或在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仅限于H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经法定机构(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受理的凭证材料。

一次性给予180万元奖励

新三板挂牌

1.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审查意见、核准决定;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或精选层的相关凭证文件。

1.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

2.进入创新层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3.进入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项 活动补贴

  (一)申请条件:经新区管委会批准,企事业单位面向港澳人才及其企业举办创新创业论坛、专业研讨会、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人才交流活动,参加活动的港澳人才≥40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活动补贴申请表》。2.滨海湾港澳人才交流活动支持申请表。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活动方案。5.证明活动人数的签到表及现场照片。6.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7.活动宣传报道。

  (三)补贴标准: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参展补贴

  (一)申请条件:港澳人才创业企业经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成功申请参加新区管委会组织的展会活动或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参展补贴申请表》。2.滨海湾企事业单位参展活动申请表。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获准参加行业展会通知材料复印件。5.现场布展实景图。6.参展费用支付凭证。

  (三)补贴标准: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50%给予港澳人才创业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最高10万元。企业申请市参展补贴与新区参展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参展实际支出总额。


  第二部分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第一项 建设奖励

  (一)申请条件: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或港澳创新创业基地。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建设奖励申请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4.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奖励标准: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的创业孵化载体或港澳创新创业基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根据就高补差原则给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奖励。

  第二项 运营奖励

  (一)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首次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以货币形式获得实际投资的。2.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3年内成功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瞪羚企业的。3.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成功申请并首次在中国青创板挂牌的。4.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成功申请并首次在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或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5.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仅限于H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申报材料及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共同材料

其他材料

奖励标准

入驻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

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运营奖励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协议复印件。

1.获得创投机构投资凭证材料,如投资协议、银行进账单等;

2.企业财务报表。

按每个港澳人才创业企业实际获得投资到账金额的2%,给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入驻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瞪羚企业

1.国家、市有关部门同意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瞪羚企业的凭证材料;

2.企业财务报表。

每成功认定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2万元奖励;每成功认定一家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

入驻企业首次在中国青创板挂牌

1.港澳人才创业企业上板证书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入驻企业首次在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或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

1.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凭证文件,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凭证文件;

2.企业财务报表。

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3万元奖励。

入驻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1.企业上市凭证材料;

2.企业财务报表。

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20万元奖励。


  第三部分 港澳人才

  第一项 个税补贴

  (一)申请条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新区创业就业(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除外),年缴税额达2.5万元及以上;2.尚未认定为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个税补贴申请表》。2.港澳人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人才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港澳人才在新区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5.港澳人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6.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凭证。

  (三)补贴标准:按港澳人才在新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部分,由管委会给予财政补贴。

  第二项 就业奖励

  (一)申请条件:港澳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已取得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2.首次与新区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除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在新区实际工作时间满12个月。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就业奖励申请表》。2.港澳人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人才毕业证复印件。4.港澳人才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港澳人才取得的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港澳人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港澳人才5万元奖励。

  第三项 实习补贴

  (一)申请条件:港澳高校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展翅计划”等计划进行实习,且实习地点在新区;2.实习时间满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实习补贴申请表》。2.港澳高校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新区企业事业单位实习凭证复印件。

  (三)补贴标准:1.本科在校生,每人每月5000元。2.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0元。3.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0元。

  第四项 综合补贴

  (一)申请条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港澳人才及其父母、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在东莞市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3.在新区创业或就业。

  (二)申报材料: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综合补贴申请表》。2.港澳人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人才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4.港澳人才学历证书复印件。5.港澳人才及其父母、配偶与未成年子女房屋登记查询结果。6.港澳人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三)补贴标准:1.本科学历人才补贴3万元,一次性发放;2.硕士学历人才补贴6万元,分两年等额发放;3.博士学历人才补贴20万元,分三年按3:3:4比例发放。


  第四部分 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新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个人由所在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二)申报时间及申报周期。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及港澳人才,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向新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新区原则上于每年组织一次政策申报及材料评审。每次申报前7个工作日,新区将通过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本批次政策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三)申报材料。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及港澳人才应对照本细则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统一接收。申报过程中,如需提交相关补充凭证材料,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及港澳人才应积极配合。

  (四)审批流程。新区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材料后,转交新区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无异议后,由新区主管部门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五)公示认定。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及港澳人才有关申请通过新区管委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新区主管部门反映。新区主管部门收到反馈意见后将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主管部门提请管委会批复确认。

  (六)奖励兑现。新区财政分局负责根据新区管委会的批复,依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五部分 监督和检查机制

  (一)建立政策申报复核制度,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或停止未发放的奖励资金,取消其今后享受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并纳入新区“黑名单”库,在新区官网进行通报。

  (二)加强用人单位约束。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扶持时,有义务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约束,在劳动合同中,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聘用人员申报扶持应履行的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个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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