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6号)、(2022年第57号)、(2022年第58号)、(2022年第59号)、(2022年第60号)、(2022年第63号),涉及我辖区20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虎门成艺水产品店经营的皮皮虾(海水虾)
(一)东莞市虎门成艺水产品店经营的皮皮虾(海水虾)(购进日期:2022-05-08)镉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皮皮虾(海水虾)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元);三、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0826211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二、东莞市虎门戚鹏蔬菜店经营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虎门戚鹏蔬菜店经营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07-05)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016057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翔远农业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的大姜
(一)东莞市翔远农业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的大姜(购进日期:2022-07-05)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016058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虎门邵名利蔬菜店经营的大姜
(一)东莞市虎门邵名利蔬菜店经营的大姜(购进日期:2022-07-05)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016056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虎门刘凤菊蔬菜店经营的大姜
(一)东莞市虎门刘凤菊蔬菜店经营的大姜(购进日期:2022-07-07)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103065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虎门潘桂东蔬菜店经营的大姜
(一)东莞市虎门潘桂东蔬菜店经营的大姜(购进日期:2022-07-10)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103064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七、东莞市虎门徐海祖水产品店经营的大金鲳鱼(海水鱼)
(一)东莞市虎门徐海祖水产品店经营的大金鲳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2-07-23)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叁拾贰元整(¥1632元);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仟陆佰叁拾贰元整(¥463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1103225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八、东莞市虎门梓锷蔬菜店经营的荷兰豆
(一)东莞市虎门梓锷蔬菜店经营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2-07-07)多菌灵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荷兰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伍佰捌拾元整(¥580元);三、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捌拾元整(¥55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1014219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九、东莞市虎门锡武蔬菜店经营的姜
(一)东莞市虎门锡武蔬菜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07-11)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016059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东莞市虎门袁龙飞蔬菜店经营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虎门袁龙飞蔬菜店经营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07-10)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922048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一、东莞市虎门政起蔬菜店经营的大姜
(一)东莞市虎门政起蔬菜店经营的大姜(购进日期:2022-07-12)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026061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二、东莞市虎门邓亚艺水产品批发部经营的红蟹(海水蟹)
(一)东莞市虎门邓亚艺水产品批发部经营的红蟹(海水蟹)(购进日期:2022-07-23)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110068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三、东莞市虎门谢记水产店经营的膏蟹(海水蟹)
(一)东莞市虎门谢记水产店经营的膏蟹(海水蟹)(购进日期:2022-07-22)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117069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四、东莞市虎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黄骨鱼
(一)东莞市虎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黄骨鱼(购进日期:2022-07-19)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104066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十五、东莞市虎门腾记水产品店经营的塘鲺(淡水鱼)
(一)东莞市虎门腾记水产品店经营的塘鲺(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07-21)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110067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六、东莞市虎门成记水产品店经营的花蟹(海水蟹)
(一)东莞市虎门成记水产品店经营的花蟹(海水蟹)(购进日期:2022-07-22)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整(¥450元);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肆佰伍拾元整(¥34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1117227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十七、东莞市虎门祝平方水产品店经营的鲫鱼
(一)东莞市虎门祝平方水产品店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2022-07-21)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930050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八、东莞市虎门悦购百货店经营的鲫鱼
(一)东莞市虎门悦购百货店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2022-07-19)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103063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九、东莞市虎门献灼水产品店经营的花甲(海水蟹)
(一)东莞市虎门献灼水产品店经营的花甲(购进日期:2022-07-21)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花甲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贰佰捌拾捌元整(¥288元);三、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捌元整(¥128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0915218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二十、东莞市虎门好地方餐厅经营的冬蟹(海水蟹)
(一)东莞市虎门好地方餐厅经营的冬蟹(海水蟹)(购进日期:2022-09-01)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1125070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我局已对涉案食品供货商进行立案调查。
二十一、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