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4号)、(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8号),涉及我辖区6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虎门维文水产品店经营的鲈鱼
(一)东莞市虎门维文水产品店经营的鲈鱼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40704022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虎门卢景升水产品店(实际经营者:东莞市虎门高升水产品店)经营的濑尿虾
(一)东莞市虎门卢景升水产品店(实际经营者:东莞市虎门高升水产品店)经营的濑尿虾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三、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8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40718227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三、东莞市虎门阿宾水产品店经营的花甲
(一)东莞市虎门阿宾水产品店经营的花甲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40625021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虎门达盈水产品店(实际经营者:东莞市虎门跃盈水产品店)经营的濑尿虾
(一)东莞市虎门达盈水产品店(实际经营者:东莞市虎门跃盈水产品店)经营的濑尿虾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40625020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五、东莞市虎门华洲水产品店经营的花斑鱼
(一)东莞市虎门华洲水产品店经营的花斑鱼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40714023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六、东莞市虎门张仲贤蔬菜店经营的芹菜
(一)东莞市虎门张仲贤蔬菜店经营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整(350元);三、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元整(53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340613016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