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莞虎门沙角新兴电镀厂”等10户企业(具体名单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湾分局公告栏或登录东莞滨海湾新区网站http://bhwxq.dg.gov.cn/index.html查询),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在2024年6月24日依法对上述10户企业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东莞虎门沙角新兴电镀厂”等10户企业吊销名单(10户).xls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人:叶干文 张有寿 联系电话:0769-26889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