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2022〕43号)有关要求,就《关于废止〈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滨海湾发〔2024〕17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违规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问题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监函〔2024〕26号)有关规定,《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等三份政策文件存在涉嫌与返还企业实际经营税费的规定不符,结合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根据评估意见,现拟废止《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等三份政策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形成《通知》。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违规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问题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监函〔2024〕26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印发后,《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等三份政策文件将不再实施,政策有效期内受理的奖励申报将按有关程序兑现。其他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个人可享受《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滨海湾〔2023〕11号)以及滨海湾新区后续制定的其他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