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1号),涉及我辖区8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虎门普永亮蔬菜店经营的小米椒
(一)东莞市虎门普永亮蔬菜店销售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1-09-17)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食品在售。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食品1360斤,已销售小米椒1360斤,销售额9656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通知》,目前无消费者退回,召回数量为零。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东莞市虎门范广才蔬菜店经营的荷兰豆
(一)东莞市虎门范广才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1-09-22)多菌灵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食品在售。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食品70公斤,已销售荷兰豆70公斤,销售额169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通知》,目前无消费者退回,召回数量为零。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三、东莞市虎门黎栋波水产品店经营的鲫鱼(淡水)
(一)东莞市虎门黎栋波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淡水)(购进日期:2021-09-26)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东莞市虎门黎栋波水产品店营业执照已注销,上述被抽检食品是东莞市虎门波记水产品店经营,其经营者与东莞市虎门黎栋波水产品店经营者是同一自然人。执法人员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食品在售。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食品289.5公斤,已销售鲫鱼(淡水)289.5公斤,销售额6948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通知》,目前无消费者退回,召回数量为零。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四、东莞市虎门超发水产品店经营的罗非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虎门超发水产品店销售的罗非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1-09-26)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食品在售。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食品47公斤,已销售罗非鱼(淡水鱼)47公斤,销售额1128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通知》,目前无消费者退回,召回数量为零。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五、东莞市虎门好姨水产品店经营的九节虾(海水)
(一)东莞市虎门好姨水产品店销售的九节虾(海水)(购进日期:2021-09-27)土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食品在售。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食品52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5200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通知》,目前无消费者退回,召回数量为零。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六、东莞市虎门张亚琴农产品店经营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虎门张亚琴农产品店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1-09-30)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食品在售。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食品3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480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通知》,目前无消费者退回,召回数量为零。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七、东莞市虎门黄华景蔬菜店经营的沙姜
(一)东莞市虎门黄华景蔬菜店销售的沙姜(购进日期:2021-10-04)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食品在售。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食品4.1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123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通知》,目前无消费者退回,召回数量为零。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八、东莞市虎门麦新明水产品店经营的花甲
(一)东莞市虎门麦新明水产品店销售的花甲(购进日期:2021-10-04)氯霉素、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东莞市虎门麦新明水产品店经营者已将店铺转让给孙豹,上述被抽检食品是孙豹经营。执法人员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食品在售。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食品22.5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450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通知》,目前无消费者退回,召回数量为零。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九、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