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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34006号)

2021-07-21 11:10:21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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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19号、22号、24号、29号),涉及我辖区1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陈氏农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葱

    (一)东莞市陈氏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葱(购进日期:2021-03-15)镉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0621012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因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虎门锡武蔬菜店经营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虎门锡武蔬菜店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1-03-17)镉、铅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0621013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虎门海芯蔬菜店经营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虎门海芯蔬菜店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1-03-17)铅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40701033号)。(因对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所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虎门钟民锋蔬菜店经营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虎门钟民锋蔬菜店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1-03-17)铅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0707017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虎门刘凤菊蔬菜店经营的湖南姜、贵州姜

    (一)东莞市虎门刘凤菊蔬菜店销售的湖南姜、贵州姜(购进日期:2021-03-17)铅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0707016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上述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虎门玉柱蔬菜店经营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虎门玉柱蔬菜店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1-03-18)铅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0621011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七、东莞市虎门卢海燕蔬菜店经营的云南姜

    (一)东莞市虎门卢海燕蔬菜店销售的云南姜(购进日期:2021-03-18)铅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实施召回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截至目前亦未收到有关消费者对食用上述云南姜产生严重危害的投诉举报,同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叁仟元整(¥3000元);2.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40701034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八、东莞市虎门孙玉叶蔬菜店经营的洗水姜

    (一)东莞市虎门孙玉叶蔬菜店销售的洗水姜(购进日期:2021-03-18)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0621010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九、东莞市虎门潘桂东蔬菜店经营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虎门潘桂东蔬菜店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1-03-17)铅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40707037号)。(因对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所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东莞市虎门邵名利蔬菜店经营的山东姜

    (一)东莞市虎门邵名利蔬菜店销售的山东姜(购进日期:2021-03-17)铅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0625015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一、东莞市虎门潘西柱蔬菜店经营的面姜

    (一)东莞市虎门潘西柱蔬菜店销售的面姜(购进日期:2021-03-18)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0625014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二、东莞市虎门好姨水产品店经营的花鱼(海水)

    (一)东莞市虎门好姨水产品店销售的花鱼(海水)(购进日期:2021-03-23)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0708018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三、东莞市虎门强龙水产品店经营的白贝

    (一)东莞市虎门强龙水产品店销售的白贝(购进日期:2021-03-23)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上述被抽检的白贝并非东莞市虎门强龙水产品店经营,而是分租其1701号铺的沈俊杰经营,查实沈俊杰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较短,且于2021年5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实施召回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截至目前亦未收到有关消费者对食用上述白贝产生严重危害的投诉举报,同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无照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玖拾壹元整(¥91元);2.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处罚款伍佰元整(¥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40701035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四、东莞市虎门林姐水产品店经营的沙蟹(海水蟹)

    (一)东莞市虎门林姐水产品店销售的沙蟹(海水蟹)(购进日期:2021-03-26)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上述被抽检的沙蟹(海水蟹)并非东莞市虎门林姐水产品店经营,而是分租其1110号铺的卢秋能经营,查实卢秋能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较短,且于2021年5月11日办理营业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因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已包含其无照经营的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不做重复没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实施召回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截至目前亦未收到有关消费者对食用上述沙蟹(海水蟹)产生严重危害的投诉举报,同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处罚款伍佰元整(¥500元);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元);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40707036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五、东莞市虎门波记水产品店经营的鲈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虎门波记水产品店销售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1-03-26)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0708019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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