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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34004号)

2022-03-24 08:55:16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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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01号),涉及我辖区7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虎门刘伟君蔬菜店经营的包菜

      (一)东莞市虎门刘伟君蔬菜店销售的包菜(购进日期:2021-11-15)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222008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虎门赖卓辉蔬菜店经营的青尖椒

      (一)东莞市虎门赖卓辉蔬菜店销售的青尖椒(购进日期:2021-11-15)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222010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虎门朱冬香蔬菜店经营的菜豆

      (一)东莞市虎门朱冬香蔬菜店销售的菜豆(购进日期:2021-11-15)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东莞市虎门朱冬香蔬菜店营业执照已注销,上述被抽检食品是东莞市虎门谷辉蔬菜店经营,由于抽检当天店员不熟悉经营情况,所以提供了以前该地址名为东莞市虎门朱冬香蔬菜店的营业执照,上述营业执照已注销,现在实际经营的是东莞市虎门谷辉蔬菜店,查实东莞市虎门谷辉蔬菜店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菜豆未完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实施召回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截至目前亦未收到有关消费者对食用上述菜豆产生严重危害的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菜豆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已采取加强进货查验等整改措施,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完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菜豆未完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肆仟壹佰陆拾元整(¥4160元);三、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仟壹佰陆拾元整(¥91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0309011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东莞市虎门麦沃权蔬菜店经营的苦瓜

      (一)东莞市虎门麦沃权蔬菜店销售的苦瓜(购进日期:2021-11-16)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以氯氟氰菊酯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223011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虎门赖卓波蔬菜店经营的青椒、红椒

      (一)东莞市虎门赖卓波蔬菜店销售的青椒、红椒(购进日期:2021-11-16)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东莞市虎门赖卓波蔬菜店营业执照已注销,上述被抽检食品是东莞市虎门波涛蔬菜店经营,其经营者与东莞市虎门赖卓波蔬菜店经营者是同一自然人,查实东莞市虎门波涛蔬菜店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222009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虎门郭创锐蔬菜店经营的白萝卜、大白菜

      (一)东莞市虎门郭创锐蔬菜店销售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1-11-19)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以氯氟氰菊酯计)项目不合格,大白菜(购进日期:2021-11-19)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309015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上述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七、东莞市虎门曾记水产品店经营的泥鳅(淡水)

      (一)东莞市虎门曾记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1-11-23)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309016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上述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不是当事人导致该产品不合格,应是进货前该产品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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